# FMS 模块设计评审 > 版本:v1.2。评审对象:`FMS新系统核心表结构设计.md`(模块 / 字段 / 界面配置 / 模块关系 / 权限)。 > 关联:`FMS删除策略重构设计.md`(当前删除策略架构)、`开发规范.md`、`CODEBUDDY.md`。 > 一句话:**骨架是对的,改三处即可——关系删除行为一列化、配置分节按业务问题分、规则表达对齐权限体系。** > > v1.1 修订:问题一原建议「加 `b_relation_kind` 语义列 + 按语义推导默认行为」,定案为不加语义列、单列 `b_on_delete` 表达删除行为。该部分已由当前删除策略重构重新收敛为三值方案。 > > v1.2 修订:第八节第 3、4 项定案——中间表模块统一挂业务域节点下(规范已写入 `FMS新系统核心表结构设计.md` §4.3);模块管理分节调整随删除规则前端改造同一批实施。 > 当前实施以 `FMS删除策略重构设计.md` 为准。本评审中关于四值删除行为、归档、勾条件、引用规则和 `s_rule` 的章节保留为历史讨论,不再作为实施规格。 --- ## 一、总评 `s_module` / `s_field` / `s_module_schema` 三张表 + 权限四张表,这个骨架抓住了正确的抽象层次: - **模块树(`s_module`)表达业务组织**,不表达数据关系; - **`s_relation` 表达数据关系**(主子表、引用、多对多); - **`s_field` 只存业务元数据**,物理结构现场读表——这一条非常克制,避开了「元数据与真实表结构不同步」的经典泥潭; - **UI 配置整份进 JSON**,不建字段分组表; - **权限四张表各答一个问题**(有哪些权限点 / 用户有哪些 / 字段能做什么 / 能看到哪些数据)。 最大优点:**模块之间的差异全部是数据,不是代码**。新增业务模块 = 插几行配置,不改后端。这正是设计文档开头「以 SQL 为核心驱动」要的效果。 因此本评审的结论是**局部调整,不是推倒重来**。下面按严重程度列出问题。 --- ## 二、问题一:`s_relation` 承担了太多角色(最大结构问题) ### 现状 `s_relation` 同时表达三种语义完全不同的关系,但**表里没有任何一列区分它们**: | 语义 | 例子 | 生命周期特点 | | --- | --- | --- | | 主子表 | 报销单 → 费用明细 | 绑定,删主单应连带 | | 引用 | 费用 → 币种、客户 | 保护性,被引用不应删 | | 多对多 | 中间表模块 + 两条 `one_to_many` | 结构关系 | `b_relation_type`(`one_to_one` / `one_to_many` / `many_to_one`)说的是**基数**,不是**语义**。`one_to_many` 既可能是主子表(该连带删),也可能是引用(该 restrict),系统无从判断。 ### 后果 因为表本身不知道「这条关系是什么性质」,只能让配置者**每条关系手工声明一遍删除行为**——这就是「模块关联面板三列(关系类型 / 删除连带 / 有引用时拒绝删除)太麻烦」的根因。 同时派生出两个具体毛病: 1. **语义矛盾可被配置出来**:`b_on_delete = cascade` 与「有引用时拒绝删除」可同时勾上,等于「删源连带删目标」+「但目标不许删」。当前没有任何校验拦截。 2. **方向语义不统一**:`b_on_delete` 的方向是「删**源**时对**目标**怎么办」(src→tgt),而引用规则保护的是 **target**。两者方向不同却并列摆放,极易配错。 ### 建议(v1.1 定案:单列 `b_on_delete`,不加语义列) 初版评审建议加 `b_relation_kind` 语义列、按语义推导默认行为。进一步论证后**砍掉语义列**,理由: 1. **基数已隐含方向**:`many_to_one` 外键在源字段、`one_to_many` 外键在目标字段——「谁是被引用方」系统总能判定,语义列不提供方向信息; 2. **语义与行为同轴**:`detail` 的可选行为就是 cascade / archive / none,`reference` 的就是 restrict / none——第二列锁死在第一列的邻域内,不产生新信息; 3. **唯一只有配置者知道的事**是四选一的行为本身(被引用方是否独占拥有引用方),单列直接表达它; 4. 与 `开发规范.md`「为真实出现的第二个使用方而抽象」一致——不为「表单将来可能用语义做别的」预留列。 最终结构(历史方案;当前方案详见 `FMS删除策略重构设计.md`): ```sql alter table dbo.s_relation add b_on_delete varchar(20) not null default 'restrict'; -- restrict(默认) 被引用时禁止删除 / cascade 连带删除 / archive 连带归档 / none 不处理 ``` 四个取值共享同一方向语义——**「删除被引用方时,引用方怎么办」**(即 SQL `ON DELETE` 的口径),v1 的「删源 vs 删目标」两套口径随之消失: | 值 | 含义 | 典型场景 | | --- | --- | --- | | `restrict`(**默认**) | 仍有引用方记录时,拒绝删除被引用方 | 费用→客户:客户被引用删不掉 | | `cascade` | 引用方记录一起物理删除 | 报销单→费用明细:删单连带删明细 | | `archive` | 引用方记录打归档标记 | 删报销单,明细归档可追溯 | | `none` | 不处理 | 日志等确实无关的关联 | **关键收益:** - **默认即防护**:引用关系(系统里的大多数)零配置,安全方向从「记得配防护」反转为「记得放开」——「三列太麻烦」从根上消失; - **一列取代三个栏位**:关系面板删除相关配置收敛为一个真列;v1 的「有引用时拒绝删除」假列(实际生成 `s_rule` 行)及其全部联动补丁消失; - **非法组合在类型层面不存在**:v1 可同时配出「cascade + 引用规则」的自相矛盾,单列四值后不可能。 **关于推导**(初版备选方案的处置):从「目标模块是否 `data` 叶子 + 源字段是否指向目标 id」推导语义属于隐式魔法,配错难排查。定案把两件事分开:**被引用方判定用基数**(客观事实,不配置),**行为选择用显式列**(配置者判断,直存值)——各归其位,互不推导。 --- ## 三、问题二:「能做什么」被切成两组不相干的东西 ### 现状 模块管理页当前分节(`views/module/module-management/index.vue`): ```text 数据结构 → 字段定义 界面配置 → 表单设计 / 列表配置 / 查询配置 业务能力 → 自动编码 / 权限 / 模块关联 / 删除规则 高级设置 → 多语言 ``` 这是**按「配置的载体」分,而不是按「业务问题」分**。于是同一个业务问题被切到多处: - 「这个模块的记录在什么情况下不许删」→ **删除规则** - 「这条记录被别人引用会怎样」→ **模块关联** - 「谁能用、能看哪些字段、能看哪些数据」→ **权限** 而用户在真实场景里问的是一个整体问题:**「这张单据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拦下来?」** 答案分散在三个面板里。 **这正是「删除规则要在模块关联和删除规则两处维护」困惑的根因**——不是删除规则本身的问题,是分节维度的问题。 ### 建议 按**「改这个模块会影响什么」**重新分节: ```text 基础 → 模块定义(类型、查询来源、保存目标、主键) 字段 → s_field 界面 → view / edit / query 三份 JSON 数据行为 → 模块关联(含删除行为) + 删除规则 + 自动编码 ← 「数据怎么被约束、怎么被生成」 访问控制 → 权限点 + 字段权限 + 数据范围 ← 「谁能做什么」 ``` - 「删除时怎么办」「被引用怎么办」「编号怎么生成」同属**数据行为**,是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,配置者在一处想清楚; - **访问控制**自成一个整体,因为权限四张表本就是一个体系。 --- ## 四、问题三:规则的表达方式不统一 ### 现状 `s_rule` 用 `b_predicate` 三态推断类型:空 = 引用规则 / `{` 开头 = 勾条件 JSON / 其余 = SQL 文本。 这在整体设计中是**问题二的症状**——规则被拆到「删除规则」和「模块关联」两个面板,为共用一张表才需要三态推断。附带两个技术缺陷: 1. **判别依据靠猜**:`ruleUtils.js` 的 `parseRulePredicate` 以「首字符是不是 `{`」区分 JSON 与 SQL,依赖「SQL 不以 `{` 开头」这个未声明约定。 2. **作用域用拼接串**:`b_scope_id` 存 `源模块|源字段|目标模块|目标字段`,无法有效索引、无法校验、编码含 `|` 时错位。设计文档原写 `bigint`,实现改为 `varchar(250)` 拼接串,**文档未同步**。 ### 已在文档内部存在的正确答案 `FMS新系统核心表结构设计.md` §14.5 对数据范围给出了正确判断: > 后续如规则体系成熟,优先将 `b_condition_sql` 升级为结构化条件(字段 / 操作符 / 值的 AST),避免让 SQL 成为权限系统的核心表达方式。 **这个判断完全正确,但只写在权限那一节。** 数据范围有 `b_scope_type` 五类枚举 + `b_scope_field` + `b_condition_sql` 的完整结构,而删除规则是「条件 JSON 与 SQL 塞同一列」。**两个体系面对同一类问题(「什么条件下允许/禁止」),表达水平却不一致。** ### 建议 对齐权限体系的水平,`s_rule` 收敛为只管**模块级业务条件**: - 加显式 `b_kind` 列(`condition` / `sql`),判别依据存进数据而非靠猜; - `b_scope_id` 拼接串换成直白的 `b_module_id`; - 引用约束**移出 `s_rule`**,改由 `s_relation.b_on_delete = 'restrict'`(默认)表达; - 去掉 `b_hook`(一期只有 `delete.pre` 一种取值,属过早抽象); - 去掉 `b_scope_type`(同上)。 该历史方案已由 `FMS删除策略重构设计.md` 取代。 --- ## 五、问题四:模块树与数据关系边界有摩擦 ### 现状 §4.3 已明确定清边界,这是好的: > `data` 和 `virtual` 默认作为叶子节点。 > 主子表和引用关系通过 `s_relation` 表达,不使用模块树表达。 但 §1.7 同一体系中又说: > 多对多通过中间表模块加两条 `one_to_many` 表达。 **中间表模块是 `data` 模块(按 §4.3 应为叶子),但它天然是主子表的子节点。** 到底挂在模块树的哪个位置,规范没有交代。 ### 风险 模块树一旦混入数据关系,`b_path` 前缀查询、菜单挂载、权限继承都会被污染。而权限继承(§4.2 提到 `module` 可作「权限继承的边界」)对树的纯净度尤其敏感。 ### 建议 补一句规范,明确中间表模块在模块树里的挂载位置。**已定案并写入** `FMS新系统核心表结构设计.md` §4.3:中间表模块(`data`)统一挂在所属业务域 `module` 节点下,与参与多对多的主表模块平级,不挂在任一主表模块下。**这是表述缺口,不是结构缺陷,一句话即可闭合。** --- ## 六、问题五:实现一致性缺口 非设计问题,但影响判断「配置是否真的生效」。 | 设计/文档有 | 实际状态 | | --- | --- | | 删除策略引擎(`FMS删除策略重构设计.md`) | **后端零实现**:删除计划、SQL 规则检查、`deleteobj` 和 `b_on_delete` 执行链路仍待实现 | | `DataSaveService` 的 delete 分支接入规则检查 | 未实现,`DataSaveService.java:470` 直接 `dbUtils.delete(...)` | | `s_rule.b_scope_id` 为 `bigint`(v1 设计) | 实现为拼接串 `varchar(250)`;v2.0 已整体重新定义表结构,该差异随重建消除 | | 删除「先预览后确认」(设计 §4) | 列表页 `deleteSelected` 直接调 `saveObjectApi`,无预览/确认两步 | | `save.pre` / `b_hook` 预留位 | 只有 `delete.pre` 一种取值,预留位无实际内容 | **风险提示**:删除策略未实现时,界面上配置的删除规则**不生效**。这比没有该功能更危险——它给配置者虚假的安全感。详见 `FMS删除策略重构设计.md`。 --- ## 七、建议的落地顺序 1. **`s_relation` 加 `b_on_delete`**(三值、默认 `restrict`),按 `FMS删除策略重构设计.md` 的架构调整; 2. **模块管理分节改为「数据行为 / 访问控制」**,按业务问题而非载体划分;删除策略统一为关联删除处理 + 删除 SQL 规则; 3. **删除规则专用化**:使用 `s_delete_rule`,只保留模块、SQL、提示、启用和顺序; 4. ~~补规范:明确中间表模块在模块树中的挂载位置~~ **已完成**:规范已写入 `FMS新系统核心表结构设计.md` §4.3; 5. **实现后端删除引擎**(`deleteobj` + 检查器 + 执行器 + `saveobjt` 接入)。 第 5 项与第 1–4 项独立,但**优先级最高**——它决定这套配置是否真的有用。当前建议**先做第 5 项或与之并行**,避免又一次「界面配得完整、底层不生效」。 --- ## 八、待确认 | # | 事项 | 说明 | | --- | --- | --- | | 1 | ~~`b_relation_kind` 语义列取值是否够用~~ | **已定案(v1.1)**:不加语义列——它与删除行为同轴,不提供额外信息;被引用方由基数判定(见问题一) | | 2 | ~~删除行为独立列还是语义推导~~ | **已定案(v1.1)**:独立列 `b_on_delete` 直存四值、默认 `restrict`,不做推导(见问题一) | | 3 | ~~中间表模块的实际挂载形态~~ | **已定案(v1.2)**:统一挂业务域 `module` 节点下、与主表模块平级;规范已写入核心表结构设计 §4.3(见问题四) | | 4 | ~~分节调整是否影响既有页面路由与用户习惯~~ | **已定案(v1.2)**:面板组件、section key、路由、数据全不动,只改 `configGroups` 分组;系统未上线且该页 `adminOnly`,无用户习惯包袱;与删除规则前端改造同一批实施(见问题二) | --- ## 九、明确不变的部分 以下设计经评审**确认合理,不建议改动**: - `s_module` 三类型(`module` / `data` / `virtual`)与模块树邻接表 + `b_depth` / `b_path` 冗余方案; - `s_field` 只存业务元数据、物理结构现场读表; - UI 配置整份 JSON、字段分组作为 JSON 节点而非独立表; - 两层继承(`s_module_schema` 系统默认 → `s_user_module_pref` 个人增量),个人层只存偏离量; - 权限四张表的职责划分,以及「菜单/模块/动作统一收在 `s_power`,字段权限与数据范围不进 `s_power`」的边界; - 不使用外键、`CHECK`、触发器,约束统一交业务层; - 查询来源优先级(`b_query_sql` > `b_view_table`)与只读 SQL 边界。